2008年底,中国政府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
1、 该资产列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该资产;
3、销售价格未超过其原值。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考虑到新增值税条例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依据这些新的变化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出了政策调整。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2009年以前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固定资产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对增值税处理没有影响。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因此,对于上述交易中的购入方来说,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入方而言,若将其用于应税项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评论与建议
针对新增值税条例引入的固定资产新的进项税抵扣规则,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三个文件针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等类似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也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具体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掌握政策的细节以及政策变化对自身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损失。企业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准确记录有关固定资产的采购、进项税抵扣信息,并据此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2、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准确划分资产类别,合理预计有关资产的使用期限。
若您需要对上述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对贵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有何影响有更详尽的了解,敬请与我们间接税服
来源:德勤税务评论
(北京市同仁会计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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