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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关于促销返利售后服务相关问题

在存在现金折扣或商业折扣的销售中,应交的增值税是否应同时存在折扣?

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通常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因此应交的增值税应按实际销售收人即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算。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购货方如在约定收款日期前付款,销货方可在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应交的增值税按折扣后的销售收人计算缴纳;如在约定日期当天或之后付款,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全额开具发票,没有现金折扣,应交的增值税也不存在折扣问题。

对折扣销售、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如伺进行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抵减销售额。

销售折让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为避免购货方退货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二者虽然都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但销售折让的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实际减少,所以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对捆绑销售、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如伺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为促销,将外购纪念品与本企业自产产品或者本企业两种以上商品捆绑销售,或者销售大件商品送一件小商品,所赠送商品的价值通过主产品的销售得以实现。因此,不应将其再作视同销售处理,且所赠商品的进项税应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家用电脑、软件和相关电脑杂志捆绑销售,且不能分开核算具体货物的销售额,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虽然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由于该公司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因此,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 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场受到供应商的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136号)的规定,商场收到供应商的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对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按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由销货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也可以相应冲减销项税额。如果折让金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处理可以直接按折让后金额人账。如果是开红字发票,可以只开具折让金额,账务处理是用红字冲销原来确认的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

(2)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商业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应生产企业的销项也不存在冲减问题。这种情况下,商业企业应该向供货的生产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对此类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经销企业的“三包”收入如何纳税?

所谓“三包”收入,是指生产企业为了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

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它其实是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预先获取的收入,只不过支付这项费用的是生产企业而不是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经销企业的“三包”收入应按l7%征收增值税。

对于“三包”用零配件在会计和税收上如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承诺售后“三包"服务的,对商品的销售收入已包含售后服务的部分,在税收上,此后发出的“三包”用零配件不再重复计算销项税,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在会计上企业应当在“销售费用"科目中预提“三包"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三包费用”科目;领用零配件时,借记“预计负债——三包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商场向厂家收取的商品售后服务修理费即“三包”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同仁会计网/编辑整理)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促销返利,同仁会计